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08號
TCDV,106,訴,2008,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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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林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彭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7,9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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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彭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