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林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彭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7,9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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