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益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上訴人與備上訴人楊基圳因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012,720元(253.18×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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