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38號
TCDV,106,訴,1838,2018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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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益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上訴人與備上訴人楊基圳因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012,720元(253.18×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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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