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
被 上訴 人 施麟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9,32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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