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16號
TCDV,106,訴,1216,201811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
原    告 張○琦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郭○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韓○翰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芬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韓○民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