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 告 張○琦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郭○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 二 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韓○翰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張○芬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韓○民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 三 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 理 人 何孟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