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翁瑋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蔡莉娜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翁昇甫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家事法庭106年度家救字第26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 ,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前項裁 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律 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 扶助法第62條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6年度家 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原告顯非無資力之人並已 繳納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撤銷其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