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87號
TCDV,105,訴,3087,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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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賴筱鴒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福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 ,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 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原以林懋陽、林佐璿、賴福立張淑精賴徐秀玉謝寶慶楊敏麒徐瑋成賴亞琪游佩穎林正常、林 吳秋芳、林俊賢、林俊宏、林雅玲林貴美王馨平、賴建 成為被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林懋陽、林佐璿於起 訴起已死亡,原告雖陸續追加吳林玉紗等人為被告,然本件 為確認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待原 告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件
一、被繼承人林佐璿部分:
㈠被繼承人林佐璿之五男林懋燦其長男林紹槃、次男林紹倫是 否死亡?如已死亡,請補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佐璿之五男林懋燦其長女林純之完整繼承系 統表,請列出林純所有子女資料。




㈢被繼承人林佐璿為戶主,於昭和8 年7 月15日(即民國22年 7 月15日)歿,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其女子直系卑親 屬應無繼承權,本件將其三女張林真、四女廖林孃、五女吳 林省列為繼承人,並將胡火金、胡水柳、胡月卿胡沛淳廖林元鼎吳毓敏、林庚耀、林聰能林志浩林國楨、黃 健隆、黃智偉、黃怡禎、黃怡綾黃怡熒列為被告,是否有 誤?
二、被繼承人林懋陽部分:
㈠請補提出下列除戶戶籍謄本:
⒈被繼承人林懋陽及其配偶林賴端、妾陳芙蓉、妾朱幼。 ⒉被繼承人林懋陽之長男林錫嘉、次男林献璋及配偶林賴采 蘩、長女林河、次女張林綉屏及配偶張運珠、三女李林金 紗及配偶李清圻、養女賴林清薇及配偶賴柳庚、養女羅林 錢及配偶羅仕郎、養女賴林盡妹及配偶賴水木、庶子三男 林論下及配偶林施樺櫻、后妻林劉阿娶、庶子四男林萬昆 及配偶林蕭秋雪、庶子六女王林美霞及配偶王成、庶子八 男林寶星、庶子九男林靜嘉
⒊被繼承人林懋陽之次女張林綉屏之長男張泰彥、長女林張 芬婉及配偶林嵩明
⒋被繼承人林懋陽之三女李林金紗之長男李慶隆、次男李瑤 霖。
⒌被繼承人林懋陽之養女賴林清薇之長男賴明哲、養女林賴 明珠及配偶林耿照、養女賴素分及配偶張新添。 ⒍被繼承人林懋陽之養女羅林錢之長女陳羅甚。 ⒎被繼承人林懋陽之庶子六女王林美霞之長女王雅子、次女 王滿子
㈡被繼承人林懋陽與配偶林賴端之四女為何人?如已死亡,請 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林懋陽與配偶林賴端之女「五女林秀薇」實際排行 為何?並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㈣被繼承人林懋陽與妾陳芙蓉之庶子五男、庶子六男為何人? 如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㈤提出被繼承人林懋陽與配偶林賴端之三女李林金紗之次男李 瑤霖與配偶廖玲眞之長女李怡靜、李怡穎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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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