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鄭○晴
法定代理人 胡○妮綺
上訴人兼法
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鄭○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易霖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95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04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