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68號
TCDV,104,重訴,668,2018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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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鄭○晴 
法定代理人 胡○妮綺
上訴人兼法
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鄭○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易霖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95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04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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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