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71號
TCDV,104,重訴,371,20181108,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員  
      賴榮木 
      賴榮彬 
      賴永源 
      賴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玲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08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4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