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員
賴榮木
賴榮彬
賴永源
賴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玲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08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4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