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81號
原 告 楊竣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廖欽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陳述、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之陳述、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 刑事訴訟程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 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96年度台 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原告對被告廖欽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依檢察 官起訴書所載,本案被告僅有陳重宏(是被告陳重宏部分 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被告廖欽賢並非檢察官起訴 範圍,此由被告廖欽賢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13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確,則被告廖 欽賢非上開刑事訴訟法關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象之「刑 事被告」或其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 告對於被告廖欽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廖欽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