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廖金象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被 告 柯恩燈即宏材水電行
羅明群即高源工程行
蘇振義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7
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經查,本件被告柯恩燈、蘇振義所涉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 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 法律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 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