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12號
TCDM,107,附民,112,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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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億太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藍美文

被   告 蔡學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47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學凱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11月26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均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均失所附麗,亦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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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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