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89號
TCDM,107,訴,489,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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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倫




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2541、2906、3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倫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凱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其所涉犯者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因覓保無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認被 告許凱倫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 6 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以原羈押之事由仍存在,而於 107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經訊問被告許凱倫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7 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4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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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