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345號
TCDM,107,訴,234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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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10855 號、107 年度偵字第23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家倫各犯如附表三、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家倫明知其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或無專業能力得以擔任 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 人,而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擔任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將可能遭他人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或 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藉以安排不實交易,竟與周欣宜(原 名周汝篲,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以每2 個月營業稅 申報截止日前之反覆、延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先由周欣宜蔡家倫之名義在桃園縣○○市○○街00號設 立「穩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穩誠公司」),由 蔡家倫自民國102 年4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6 日止擔任 「穩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 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待蔡家倫取得「穩誠公司」統一發票後,即交付周欣宜 使用。蔡家倫周欣宜復明知「穩誠公司」未向如附表一 「營業人名稱」所示之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以不詳方 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 計新臺幣(下同)1 億3,175 萬5,848 元、稅額658 萬7, 793 元,充當「穩誠公司」之進項憑證(因「穩誠公司」 無實際營業,故「穩誠公司」不生實際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且為扣抵「穩誠公司」之上揭虛列進項稅額,均明知 「穩誠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所 示之營業人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鑫公司」 )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自102 年5 月至103 年2 月止,共 同虛開「穩誠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



,金額合計1 億3,514 萬3,404 元、稅額675 萬7,194 元 ,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正鑫公司」,充當該營業 人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 進項稅額使用,因而幫助營業人「正鑫公司」,逃漏如附 表二「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並分別於附表一、 二申報扣抵月份,陸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 銷項金額及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 性及正確性。
(二)另由周欣宜蔡家倫之名義在新北市○○區○○路00號設 立「虹昇工程有限公司」(於104 年6 月18日更名為「虹 昇興業有限公司」,於105 年5 月23日遷址至臺中市○區 ○○路000 地○○○○0 號,下稱「虹昇公司」),由蔡 家倫自103 年5 月21日起至104 年3 月15日止擔任「虹昇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公司負 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待蔡 家倫取得「虹昇公司」統一發票後,即交付周欣宜使用。 蔡家倫周欣宜復明知「虹昇公司」未向如附表四「營業 人名稱」所示之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以不詳方法,取 得如附表四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計6,88 3 萬1,653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誤載為1 億2,252 萬 4,633 元)、稅額344 萬1,588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誤載為612 萬6,238 元),充當「虹昇公司」之進項憑證 (因「虹昇公司」無實際營業,故「虹昇公司」不生實際 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且為扣抵「虹昇公司」之上揭虛列 進項稅額,均明知「虹昇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五 「營業人名稱」所示之各營業人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自10 3 年7 月至104 年2 月止,共同虛開「虹昇公司」如附表 五所示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金額合計6,247 萬1,359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誤載為1 億1,726 萬3,267 元),交付予如附表五「營業人名稱」所示之營業人「正 鑫公司」、昶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昶柏公司」)(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贅載西門日記有限公司)充當進項 憑證,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供扣抵進項稅額 使用,因而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四「營業稅額」 欄所示之營業稅額,合計312 萬3,575 元(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誤載為586 萬3171元)。並分別於附表四、五申報 扣抵月份,陸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銷項金 額及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 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1 條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至明。查本判決後述所採各項審判 外陳述證據,被告蔡家倫於準備程序期日明示同意作為本案 證據(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至34頁正面),且公訴人、被告 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上開證據,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73頁背面至80頁正面),再經本院審 酌後,認為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存在,且 證據力亦未明顯偏低,資為證據,並無不當,爰肯認具證據 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 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伊有擔 任「穩誠公司」、「虹昇公司」之負責人,並申領統一發 票交付予周欣宜使用,周欣宜並稱其會負責經營兩家公司 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背面至27正面),並於審理期日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並據證人南靜婷於偵詢 時證稱:伊是「正鑫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伊先生蔡瑞龍 為實際負責人,「正鑫公司」在渠等經營期間有實際營業 ,「正鑫公司」與「穩誠公司」之交易情形要問蔡瑞龍等 語(見交查卷第85頁正背面),證人蔡瑞龍則於偵詢證稱 :伊是「正鑫公司」實際負責人,伊發包工程給謝惠傑謝惠傑向伊請款時曾交付「穩誠公司」、「虹昇公司」之 發票予伊,伊並不會核對發票人為何人,伊實際交易對象 為謝惠傑等語(見交查卷第85頁背面至86頁;他字卷第21



9 頁背面至220 頁),核與證人謝惠傑於偵詢證稱:伊之 前為飯店裝修工作之下包,因為伊沒有牌照,所以伊跟周 欣宜合作,由周欣宜出具公司名義,伊管工地、接工程, 賺得錢一人一半,發票都是伊跟周欣宜說要開多少面額, 周欣宜就會開給伊,周欣宜每一個工程開給伊的發票之發 票人都不相同,伊印象中有「虹昇公司」。伊再拿周欣宜 交付給伊的發票給伊的上包蔡瑞龍等人。另外「昶柏公司 」是陳木城設立的公司,目的是要接飯店工程,後來伊有 介紹周欣宜陳木城認識(見他字卷第206 頁正面至208 頁背面;交查卷第106 頁正背面),證人陳木城則於偵詢 證稱:伊是「昶柏公司」的負責人。謝惠傑是伊的下包, 謝惠傑曾經拿「虹昇公司」的發票給伊等語(見他字卷第 145 頁正面至146 頁正面)大致相符。復有下列書證、物 證在卷可資佐證上開認定之事實,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屬 實情:
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6 年度偵字第2119號卷一(下稱偵3119號卷一)第4 頁 至16頁】。
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2 月1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0 2985號函檢送之「穩誠公司」102 年3 月至103 年2 月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偵3119號卷一第17頁至20 頁)。
⒊「穩誠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偵3119號卷 一第23頁至27頁)。
⒋新北市政府102 年4 月16日北府經司字第1025022773號函暨 「穩誠公司」102 年4 月16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 程(見偵3119號卷一第56頁至61頁)。 ⒌「穩誠公司」、蔡家倫102 年5 月2 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 申請書(見偵3119號卷一第63頁至64頁)。 ⒍「穩誠公司」申報額營業稅年度查詢(見偵3119號卷一第28 8 頁至289 頁)。
⒎「穩誠公司」不實交易對象案件結果(見偵3119號卷一第29 2 頁至293 頁)。
⒏「聯福、豐華、銀領、藍傑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 1 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95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見偵3119號卷一第296 頁至299 頁)。 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59號判決(見偵3119號 卷一第301 頁至311 頁)。
⒑「竑坊實業有限公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9 月27日南 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775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偵3119號



卷一第372 頁至383 頁)。
⒒「穩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3119號卷一第38 4 頁至390 頁)。
⒓「正鑫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偵3119號卷 一第412 頁)。
⒔「穩誠公司」自102 年5 月9 日起102 年10月30日止統一發 票影本51張(見偵3119號卷一第419 頁至437 頁)。 ⒕「正鑫公司」分類帳(應付帳款- 「穩誠公司」)(見偵31 19號卷一第438 頁至449 頁)。
⒖「穩誠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 稅BAN 給付清單(見偵3119號卷一第484 頁至485 頁)。 ⒗「正鑫公司」營業稅102 年至103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見偵3119號卷一第490 頁)。
⒘「穩誠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見偵3119號卷一第493 頁) 。
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2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 02432 號函檢送之「穩誠公司」開立異常銷項發票明細【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119號卷二(下稱 偵3119號卷二)第11頁至21頁】。
⒚ 「穩誠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偵3119號卷二第27 頁)。
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 13188 號函檢送「穩誠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244號卷(下稱 偵6244號卷)第33頁至35頁】。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9 月5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 14971 號函(見偵6244號卷第53頁)。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9 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 15827 號函檢送「穩誠公司」開立不實同一發票明細(見 偵6244號卷第55頁至61頁)。
 桃園市政府106 年8 月18日府經登字第10690958410 號函 檢送「穩誠公司」登記案卷(函文見偵6244號卷第62頁。 登記卷外放)。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 年1 月16日桃警分刑字第 1070001286號函檢送桃園市○○街00號現場照片(見偵624 4 號卷第157 頁至158 頁)。
 「穩誠公司」教戰守則【見107 年度交查字第168 號卷( 下稱交查卷)第10頁】。
 「正鑫公司」102 至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 表(見交查卷第22頁至23頁)。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54號刑事簡易判決(見 交查卷第24頁至25頁)。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2554號刑事簡易判決( 見交查卷第26頁至28頁)。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訴緝字第4 號判決(見交查 卷第35頁至36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6 年度重訴 字第7 號判決(見交查卷第37頁至47頁)。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 年5 月3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10 07140 號函檢送「穩誠公司」蔡家倫擔任負責人期間所開 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見交查卷第75頁至80頁)。  「正鑫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交查卷第94頁)。  「虹昇公司」103 年7 月至104 年10月取具及開立統一發 票明細表【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卷(下稱國稅卷)第7 頁】。
 「虹昇公司」103 年7 月至104 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 見國稅卷第8 頁)。
 「虹昇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 表(見國稅卷第8-1 頁)。
 「虹昇公司」進項、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國稅 卷第9 頁至29頁)。
 「虹昇公司」103 、104 年度申報書查詢(見國稅卷第30 頁至31頁)。
 「虹昇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 路明細(見國稅卷第32頁至37頁)。
 「虹昇公司」103 年6 月至104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見國稅卷第38頁至47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5 年9 月5 日北區國稅板橋 銷字第1050112001號函暨「虹昇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卷第48頁至58頁)。
 「虹昇公司」104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 見國稅卷第78頁至79頁)。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6 年8 月10日中區國稅民 權銷售字第1060606473號函暨房屋使用同意書、辦公室租 賃合約、租金收入統一發票(見國稅卷第89頁至93頁)。  新北市政府104 年2 月3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26701號 函暨「虹昇公司」104 年2 月3 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公司章程(見國稅卷第125 頁至130 頁)。  「立得旺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 稅卷第146 頁)。




 「立得旺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見國稅卷第148 頁)。
 「立得旺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9 月2 日財 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389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國稅卷 第149 頁至155 頁)。
 「格尚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 國稅卷第194 頁)。
 「格尚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項憑證(見國 稅卷第195 頁)。
 「格尚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 年6 月13日 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2264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國稅 卷第196頁至204 頁)。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621 號刑事簡易判決 (見國稅卷第206 頁至217 頁)。
 「承智資訊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 國稅卷第218 頁)。
 「承智資訊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見國稅卷第219 頁至221 頁)。
 「承智資訊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 (見國稅卷第222 頁至223 頁)。
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見國稅卷第247 頁)。
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6 月1 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933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 國稅卷第248 頁至257 頁)。
 「昶柏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國稅卷第 295 頁)。
 「昶柏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國稅 卷第296 頁至298 頁)。
 「昶柏公司」、「虹昇公司」工程裝修承攬契約書影本( 見國稅卷第315 頁至329 頁)。
 「昶柏公司」分類帳(應付帳款- 虹昇)(見國稅卷第330 頁至333 頁)。
 「正鑫公司」營業稅103 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 國稅卷第344 頁至346 頁)。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 年1 月9 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虹昇興業有限公司涉嫌取 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107 年度他字第726 號卷(下稱他卷)第7 頁至13頁】。
 臺中市政府107 年3 月7 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99850 號



函檢送「虹昇公司」登記案卷(函文見他卷第40頁,登記 卷外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判決(見他卷 第94頁)。
 「正鑫公司」103 至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 表(見他卷第180 頁至182 頁)。
 「昶柏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他卷第183 頁至186 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7 年7 月6 日北區國稅板橋 營字第1072063285號函檢送「虹昇公司」103 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結算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核定通知書(見 他卷第226 頁至228 頁)。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 年7 月11日中區國稅民 權營所字第1071606642號函檢送「虹昇公司」104 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核定通知 書(見他卷第230 頁至234 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7 年10月25日北區國稅板橋 銷字第1071050948號函暨檢送之虹昇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蔡家倫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 紙(本院卷第46頁至 47頁)。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 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為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 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後則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 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 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 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因 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無需為新舊法之 比較適用,爰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先予敘明。
(二)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 法定申報義務,然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



,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 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 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 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 ,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 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 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5834號判決、97年度臺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 年度臺上 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各就「穩誠公司 」、「虹昇公司」以2 個月為1 期,各取得如附表一、四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穩誠公司」、「虹昇公司」 進項憑證使用,且於申報「穩誠公司」、「虹昇公司」各 期營業稅時,將不實進項成本登載於各期申報書,再持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核其就該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 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未引用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條文,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後段部分,均已載明被告取 得如附表一、四所示之不實發票後,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 進項金額及稅額之事實,且經檢察官於審理中補充被告就 該等部分所為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本院卷 第72頁背面),故該部分應認業經起訴,然漏載起訴法條 ,本院自應予加以裁判。
(三)又被告先後擔任「穩誠公司」、「虹昇公司」之負責人, 虛偽填製如附表二、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 五所示各編號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各該營業人並均提 出扣抵,且生如附表二、五「營業稅額」欄所示之各逃漏 稅結果,核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又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 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 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 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5 號刑事判決參照)。則被告就上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應無另論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 務上文書罪之餘地,併予指明。
(四)再被告先後就「穩誠公司」、「虹昇公司」各取得如附表



一、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進而向稅捐機關申報之行為;及 虛偽填製各如附表二、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各 營業人幫助渠等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由周欣宜安排為之 ,被告就該等部分之犯行,均與周欣宜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 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 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 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817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 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 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 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 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 ,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 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參)。準此,被告各就「穩誠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各 期內、「虹昇公司」於如附表四所示各期內,有多次將取 得虛偽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登載於各期申報書,再持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與各期申報營業稅中開具不 實統一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 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 個月)期間所為作 為認定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幫助逃漏營業稅及登 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另於上開各期營業稅內,各次取 得不實發票之行為登載於各期申報書,再持以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而行使、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 動,均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 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 三罪,局部行為重疊,應以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較重之 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貪圖一時小利即製 作金流以便貸款,竟與共犯周欣宜虛設「穩誠公司」、「 虹昇公司」並取得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顯已影響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被告犯罪之危害性不 容小覷;再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納稅 義務人所逃漏稅捐之金額、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 、及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角色分擔,並自陳高中肄業、目前 從事服務業、未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3頁正面)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六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主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 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先予敘明。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承其因出名 擔任「穩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自共犯周欣宜處獲得9 萬元之報酬,且以3 個月為1 期,共給伊9 萬元,匯款期 間為102 年間等語(見交查卷第5 頁正面;本院卷第81頁 正面至82頁正面),此屬被告擔任「穩誠公司」登記負責 人之犯罪所得,又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 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附表三編號4 號所示罪 名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穩誠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稅申報期間│ 營業人名稱 │發票月份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出處 │
│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 │102年5、6月份 │東訊網有限公│102年5月 │MJ00000000│82萬元 │4萬1,000元 │見107 年度│




│ │ │司 ├─────┼─────┼──────┼──────┤交查字第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65萬元 │3萬2,500元 │168號卷( │
│ │ │ ├─────┼─────┼──────┼──────┤以下稱交查│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72萬5,000元 │3萬6,250元 │卷)第78頁│
│ │ │ ├─────┼─────┼──────┼──────┤正背面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78萬9,500元 │3萬9,475元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72萬5,800元 │3萬6,290元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79萬8,000元 │3萬9,900元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78萬9,000元 │3萬9,450元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78萬5,600元 │3萬9,280元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69萬8,500元 │3萬4,925元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77萬7,000元 │3萬8,850元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82萬5,000元 │4萬1,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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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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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日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智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得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