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244號
TCDM,107,訴,1244,2018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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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漢燊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被   告 陳麒閔




      蘇鉦鈞


      王俊生




      劉彥 





      張勛琮




      何國宇


      楊舜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441 號、107 年度偵字第5745號、第57
46號、第11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蔡漢燊(綽號電臺)、陳麒閔蘇鉦鈞王俊生、劉 彥、張勛琮(綽號火青)、何國宇楊舜傑等人,共同組 成以強暴為手段之暴力組織,而以蔡漢燊為首,遇有與他 人之糾紛,即相互連絡,聚集成員對被害人實施傷害等行 為。被告蔡漢燊蘇鉦鈞陳麒閔楊舜傑劉彥、王俊 生等人,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凌晨3 時許,至位在臺中 市○區○○○道0 段00號之「凱悅KTV 」唱歌,因同行友 人與告訴人周俊孝在走道上肩膀有稍微擦撞,引起被告蔡 漢燊等人不滿,被告蔡漢燊竟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與同 行友人闖入告訴人周俊孝所在之320 包廂,持桌上酒杯砸 告訴人周俊孝後腦勺、眼睛,退出包廂後,再偕同友人欲 闖入320 包廂,為告訴人周俊孝周俊義鍾沛倫及被害 人劉家宇等人擋在包廂門口,與被告蔡漢燊等人發生口角 ,被告蔡漢燊心生不滿,手戴手指虎,揮擊告訴人周俊義 下巴,造成告訴人周俊義受有臉頰流血之傷害,被告蔡漢 燊再與友人共同毆打告訴人周俊孝,被害人劉家宇上前要 拉住告訴人周俊孝,亦遭到毆打。告訴人周俊孝等人退回 320 包廂後,告訴人鍾沛倫又走出包廂接聽電話,再遇到 被告蔡漢燊,被告蔡漢燊再出手抓住告訴人鍾沛倫胸口, 造成告訴人鍾沛倫胸口受傷。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被告 蔡漢燊即聚集被告蘇鉦鈞陳麒閔楊舜傑劉彥、王俊 生及友人等30餘人,在凱悅KTV1樓大廳聚集,不顧在場員 警勸阻,被告蔡漢燊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並與被告蘇鉦 鈞、陳麒閔楊舜傑劉彥王俊生等人共同基於傷害之 犯意聯絡,被告蔡漢燊出言:「打乎死」( 臺語) 等語, 即與被告蘇鉦鈞陳麒閔楊舜傑劉彥王俊生等人徒 手毆打告訴人鍾沛倫周俊孝蕭偉宏及被害人劉家宇洪楷清(原名洪證凱洪政緯,被害人劉家宇洪楷清告 訴部分已逾告訴期間),致告訴人周俊孝受有頭部外傷合 併腦震盪症候群、臉部開放性傷口、後枕部頭皮挫傷、左 上臂挫傷、前胸壁及左側脅部挫傷、急性壓力性反應等傷 害;被害人洪楷清受有頭皮兩處撕裂傷共約5 公分之傷害 ;告訴人鍾沛倫受有第四掌骨閉鎖性骨折、左眼皮紅腫、 後頸紅腫、雙上肢多處擦挫傷、左胸疼痛等傷害;告訴人



蕭偉宏受有頭部挫傷、左上肢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蔡漢 燊、蘇鉦鈞陳麒閔楊舜傑劉彥王俊生共同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劉帝鐸(另由檢警偵辦)於106 年10月9 日晚間10時30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在臺中市西屯區 河南路2 段與西屯路口,與告訴人許書豪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 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劉帝鐸心生不 滿,即電話通知被告蔡漢燊張勛琮劉彥蘇鉦鈞、何 國宇、楊舜傑莊壹翔周聖凱王辰恩(上3 人另由檢 警偵辦)等人前來,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不顧獲報抵 達現場員警之勸阻,仍共同持鐵棍、木製旗桿及徒手毆打 告訴人許書豪,致告訴人許書豪受有頭皮撕裂及左側臉部 挫傷和頭部挫傷、右側眼瞼及眼周圍鈍傷併瘀青、左側眼 瞼及眼周圍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蔡漢燊張勛琮、劉 彥、蘇鉦鈞何國宇楊舜傑共同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8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8 人 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周俊義周俊孝蕭偉宏鍾沛倫許書豪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3 紙 (見本院卷第102 頁至第104 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就被告8 人關於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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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