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東恆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丁○○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被告丙○○就順財機房部分,坦承主持、指揮 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就金福氣機房部分,否認主 持、指揮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犯行,被告丁○○就金福氣機 房及順財機房部分,均坦承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否認主持、 指揮犯罪組織犯行,惟有證人甲○○、乙○○、蕭舜展、戊 ○○、少年鍾○達、少年朱○成之證述可證,且有大陸地區 被害人一覽表、帳冊列印資料等書證及物證可稽,足認犯罪 嫌疑均重大,又被告丙○○、丁○○於金福氣機房遭查獲後 ,復另組順財機房,用以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且被害人人 數眾多,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被告丙○○、丁 ○○所述與同案被告之證述互有矛盾,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 ,皆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均自民國107 年5 月9 日起執行羈押,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均於107 年8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續予禁止接見、通信,於107 年10月3 日就被告丙○○部分,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均於107 年 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就被告丁○○部分,續予禁止 接見、通信,另於107 年11月28日就被告丁○○部分,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丙○○、丁○○於金福
氣機房遭查獲後,竟不知悔改,另組順財機房,用以詐騙大 陸地區被害人,且上開2 機房之被害人逾200 人,人數眾多 ,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丙○○、丁○○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均自107 年12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至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丁○○及其選任辯護人 固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均請求准予具保代替羈押,惟本 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丙○○、丁○○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羈押之情形。 從而,渠等上開請求,礙難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