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乾坤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8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乾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乾坤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鈞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0546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1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