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213號
TCDM,107,聲,5213,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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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聖閔





具 保 人 曾凱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19號、107年度執字第1418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凱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 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聖閔(原名吳聖閔)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 ,於具保人曾凱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 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三、經查:受刑人賴聖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於具保人曾凱麟繳納現金後,已將 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字第14187號案件向其居所地新竹市○ 區○○路000巷00號7樓之1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 行,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 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 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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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