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勛鐿
具 保 人 黃明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
字第207號、107年度執字第1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 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勛鐿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2萬元,於具保人黃明鏡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王勛鐿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於具保人黃明鏡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 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 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執字第12081號案件向其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段00 巷00號、居所地臺中市○○區○○○村00號傳喚執行,經合 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 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 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資料影本在卷可
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 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