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945號
TCDM,107,聲,4945,201811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鳴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鳴港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鳴港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係在裁判 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所宣告之刑 ,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又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 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 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科罰金│
│ │ │ │新臺幣100,000 元 │
├──────┼─────────────┼─────────────┼─────────────┤
│ 犯罪日期 │106 年12月5 日 │107 年2 月20日 │104 年間某日至106 年12月5 │
│ │ │ │日間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號 │毒偵字第339 號 │偵字第32690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742 號 │107 年度簡字第859 號 │107 年度重訴字第757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 年4 月26日 │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2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742 號 │107 年度簡字第859 號 │107 年度重訴字第757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7 月11日 │107 年7 月30日 │
├─┴────┼─────────────┴─────────────┼─────────────┤
│ 備 註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第12│
│ │徒刑5 月確定(彰化地檢署107 年度執更字第1397號) │169 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