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826號
TCDM,107,聲,4826,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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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水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14121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50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水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鄧水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其 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 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民國107 年10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 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 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鄧水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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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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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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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 年12月10日 │106 年12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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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毒偵字│署107 年度毒偵字│ │
│ │第61號 │第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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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訴字第 │ │
│實 │ │693 號 │693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20日 │107 年7 月2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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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訴字第 │ │
│ │ │693 號 │69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8 月27日 │107 年8 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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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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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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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