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515號
TCDM,107,簡,1515,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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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棟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 如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第2 項之詐欺 得利罪。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對告訴 人吳勝峰詐取財物,或使告訴人代為繳納博奕遊戲之代碼繳 費單費用而獲取儲值得以登入網路遊戲把玩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均係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是成立接續犯。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以 一行為而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而被告所詐得之遊 戲儲值費用高於詐得之現金,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 斷。
三、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判後合併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100 年10月28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於101 年9 月3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 月確定,於105 年5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偽造有價證 券等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 良,其正值壯年,不思正途賺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竟以 上開方式騙取財物,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本案所生危害 輕重、犯罪之目的、手段,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之 犯罪所得財物及利益共計8 萬3 千元,依前揭說明,除被告 業已返還告訴人之1 萬3 千元不予沒收外,其餘之7 萬元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睦股
106年度偵字第10079號
被 告 黃建棟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棟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得利及詐欺 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以下行為:
一於105 年7 月21日凌晨3 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先向該店店員吳勝峰佯稱:有賺 錢之方法云云,並在FamiPort機器列印出博奕遊戲類之代碼 繳費單2 張(交易序號分別為67L00000000 、67L00000000 號,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2 萬元、1 萬元)交付予吳 勝峰,再對其佯稱先拿去刷單繳費,早上會交付現金,這樣 做可獲得6%之利潤云云,致吳勝峰陷於錯誤,為黃建棟以刷 單方式繳交該2 張繳費單之金額,黃建棟即以此方法,獲得 其所使用遊戲帳戶因而儲值共3 萬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二於同日上午5 時許,黃建棟再對吳勝峰佯稱先拿收銀機內之 現金3 萬5000元給伊,伊要去別間商店刷前揭類型之代碼繳 費單繳費,之後會一起返還云云,致吳勝峰陷於錯誤,交付 現金3 萬5000元予黃建棟
三於同日上午10時許,黃建棟再向吳勝峰佯稱當天上午11時許 前,會將前揭刷單之3 萬元及現金3 萬5000元之款項交付予 吳勝峰,請再為伊列印1 張金額1 萬8000元之前揭類型之代 碼繳費單並刷單繳費云云,致吳勝峰陷於錯誤,為黃建棟列 印金額1 萬8000元之代碼繳費單,並以刷單方式繳交該繳費 單之金額,黃建棟即以此方法,獲得其所使用遊戲帳戶因而 儲值1 萬8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黃建棟僅返還吳勝 峰1 萬3000元,其餘款項經催討均拒不返還,且避不見面, 吳勝峰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勝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棟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 訴人吳勝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 照片1 張、蒐證照片1 張、前揭代碼繳費單共3 張及告訴人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 ,係犯同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2 次詐 欺得利及1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且侵害同一法益,顯係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接續而為,請 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另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共7 萬元(2 萬 元加1 萬元加1 萬8000元加3 萬5000元減去1 萬3000元),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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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