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466號
TCDM,107,簡,1466,2018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振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32
、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繫屬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08
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振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振育於民國106年2月底某日,經由網路與林曉彤相識,明 知其並無相當之經濟能力及不具還款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向林曉彤佯稱:欲 自行開立室內設計工作室,需添購相關設備及租賃汽車作為 招攬業務代步之用,因現金需供房屋租金及押金使用,且本 身亦無申辦信用卡,希望能代為刷卡購買相關設備及租賃汽 車,並於信用卡繳款期限屆至時將交付款項供繳清信用卡帳 單云云,致林曉彤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應徐振育之要求,以其申辦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代為刷卡墊 支,並將購得之財物及租賃之車輛交予徐振育。然徐振育事 後並未成立室內設計工作室,且未交付款項供林曉彤繳清上 開信用卡之消費款項,致生損害於林曉彤。嗣因林曉彤無法 與徐振育取得聯繫,始悉受騙。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曉彤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 之證述。
(三)汽車出租單影本。
(四)刷卡消費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 構成要件,所詐得者為現實之財物,而刑法第339條第2項 之詐欺得利罪,係指以詐術取得同條第1 項之物以外之其 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倘所 詐欺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13號意旨參照)。查被告本件詐欺之對象為告訴 人林曉彤,並非提供刷卡消費之店家,且告訴人林曉彤既 係以信用卡為被告墊支價款,則對告訴人而言,此與現金 付款無異,僅係延後其付款時間而已,對被告而言,所取 得者,實質上仍係告訴人墊付之金錢,並非使其交易對象 免除其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是 被告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 訴意旨認被告就租車部分(即附表編號2、6、7、15、16 )係構成詐欺得利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此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度台上字第32 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自106年3 月11日起至106 年4 月22日止之密接時間,以不實之理由多次要求告訴人 代為刷卡墊支價款,對被告而言,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對告訴 人而言,亦係基於同一個借款原因,所被侵害者,同為其 財產法益,故應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 罪,即為已足。
(三)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28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6 月27日徒刑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自正途取財,反利用與告訴人 林曉彤之情誼,編造不實藉口,向告訴人林曉彤詐騙款項 ,所損害者,非僅告訴人之財產損失,並破壞人際間之互 信基礎,所為自無可取,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 告訴人林曉彤成立調解,然未依約履行,有本院調解程序 筆錄、電話記錄在卷可憑,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大學肄業、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4項、第5 項及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向告訴人 詐得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95,872 元,為被告之犯 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惟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 卷可憑(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082號卷第31頁),被告 事後尚須依前揭調解程序筆錄所載之給付方式分期賠償告 訴人,經審酌上開賠償總額、分期給付之期間與各期金額 乃係被告與告訴人衡酌雙方經濟能力、意願後形成之共識 ,倘若被告依上開條件按期履行,亦足達到刑法剝奪犯罪 所得、避免被告持續保有犯罪所得之目的,本院若仍予以 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不啻對於被告於依上開調解內容履 行外形成壓迫,進而影響其清償能力,且縱被告就上開調 解條件有1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告訴人即可以上開 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是本院 基於比例原則,認若於被告與告訴人成立上開調解條件下 ,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價額,對於被 告將有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及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 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蔡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信用卡 │消費內容 │消費金額 │
├──┼────┼───────┼─────────┼───────┼────────┤
│ 1 │106.3.11│中友百貨公司 │玉山銀行 │IPHONE7手機1具│31913元 │
│ │ 15:10 │(臺中市北區三│卡號: │ │(分6期) │
│ │ │民路3段161號)│464961******0426 │ │ │
├──┼────┼───────┼─────────┼───────┼────────┤
│ 2 │106.3.17│格上租車左營高│國泰世華銀行 │租車 │2250元 │
│ │ 21:52 │鐵站(高雄市左│卡號: │ │ │
│ │ │營區高鐵路105 │402310******8085 │ │ │
│ │ │號) │ │ │ │
├──┼────┼───────┼─────────┼───────┼────────┤
│ 3 │106.3.18│燦坤3C重義店 │玉山銀行 │筆記型電腦1台 │28058元 │
│ │16:33 │(高雄市左營區│卡號: │ │(分6期) │
│ │ │重義路9號) │464961******0426 │ │ │
├──┼────┼───────┼─────────┼───────┼────────┤
│ 4 │106.3.18│新光三越百貨公│中國信託銀行 │IPAD2台 │33800元 │
│ │19:59 │司高雄左營店(│卡號: │ │(分6期) │
│ │ │高雄市左營區高│431195******2370 │ │ │
│ │ │鐵路123號) │ │ │ │
├──┼────┼───────┼─────────┼───────┼────────┤
│ 5 │106.3.18│新光三越百貨公│中國信託銀行 │IPAD1台 │16900元 │
│ │ 20:00 │司高雄左營店(│卡號: │ │(分6期) │
│ │ │高雄市左營區高│431195******2370 │ │ │
│ │ │鐵路123號) │ │ │ │
├──┼────┼───────┼─────────┼───────┼────────┤
│ 6 │106.3.18│和運租車臺中高│花旗銀行 │租車 │4800元 │
│ │ 22:45 │鐵站(臺中市烏│卡號: │ │ │
│ │ │日區站區二路8 │463670******9308 │ │ │
│ │ │號) │ │ │ │
├──┼────┼───────┼─────────┼───────┼────────┤
│ 7 │106.3.22│和運租車臺中高│國泰世華銀行 │租車 │4200元 │
│ │ 20:46 │鐵站(臺中市烏│卡號: │ │ │
│ │ │日區站區二路8 │402310******8085 │ │ │




│ │ │號) │ │ │ │
├──┼────┼───────┼─────────┼───────┼────────┤
│ 8 │106.3.27│旭益汽車百貨太│國泰世華銀行 │更換汽車零件 │43200元 │
│ │ 20:58 │平店(臺中市東│卡號: │ │(分12期) │
│ │ │區精武東路116 │402310******8085 │ │ │
│ │ │-1號) │ │ │ │
├──┼────┼───────┼─────────┼───────┼────────┤
│ 9 │106.4.1 │新光三越百貨公│國泰世華銀行 │IPHONE7手機1具│28535元 │
│ │ 18:34 │司高雄左營店(│卡號: │ │(分6期) │
│ │ │高雄市左營區高│402310******8085 │ │ │
│ │ │鐵路123號) │ │ │ │
├──┼────┼───────┼─────────┼───────┼────────┤
│ 10 │106.4.1 │新光三越百貨公│中國信託銀行 │IPHONE7手機1具│32903元 │
│ │ 18:35 │司高雄左營店(│卡號: │ │(分6期) │
│ │ │高雄市左營區高│431195******2370 │ │ │
│ │ │鐵路123號) │ │ │ │
├──┼────┼───────┼─────────┼───────┼────────┤
│ 11 │106.4.2 │中友百貨公司 │玉山銀行 │IPHONE7手機1具│30425元 │
│ │ 17:10 │(臺中市北區三│卡號: │ │(分6期) │
│ │ │民路3段161號)│523976******0628 │ │ │
│ │ │ │ │ │ │
├──┼────┼───────┼─────────┼───────┼────────┤
│ 12 │106.4.8 │三井電腦連鎖超│安泰銀行 │筆記型電腦1台 │34000元 │
│ │ 20:45 │市新竹光復營業│卡號: │ │ │
│ │ │所(新竹市東區│542802******0304 │ │ │
│ │ │光復路2段194巷│ │ │ │
│ │ │3號2樓222室) │ │ │ │
├──┼────┼───────┼─────────┼───────┼────────┤
│ 13 │106.4.8 │三井電腦連鎖超│華南銀行 │桌上型電腦1台 │36000元 │
│ │ 21:02 │市新竹光復營業│卡號: │ │(分6期) │
│ │ │所(新竹市東區│459580******9104 │ │ │
│ │ │光復路2段194巷│ │ │ │
│ │ │3號2樓222室) │ │ │ │
├──┼────┼───────┼─────────┼───────┼────────┤
│ 14 │106.4.9 │順發3C量販頭份│台新銀行 │筆記型電腦1台 │23888元 │
│ │ 14:47 │店(苗栗縣頭份│卡號: │ │(分8期) │
│ │ │鎮自強路79號)│438045******1208 │ │ │
├──┼────┼───────┼─────────┼───────┼────────┤
│ 15 │106.4.15│安維斯汽車臺中│台新銀行 │租車 │18000元 │
│ │ 17:59 │高鐵站(臺中市│卡號: │ │ │




│ │ │烏日區站區二路│438045******1208 │ │ │
│ │ │8號) │ │ │ │
├──┼────┼───────┼─────────┼───────┼────────┤
│ 16 │106.4.22│和運租車臺中高│台新銀行 │租車 │27000元 │
│ │ 19:08 │鐵站(臺中市烏│卡號: │ │ │
│ │ │日區站區二路8 │438045******1208 │ │ │
│ │ │號) │ │ │ │
├──┴────┴───────┴─────────┴───────┼────────┤
│ │共計:395,872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