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08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世瑋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工具,竟不顧他人可能 遭受之財產損害危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06 年11月20日某時,透過網際網路臉書,得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陳嘉欣」之成年人,以「Pinnacle Sports線上博彩」(下稱博奕公司)名義招募帳戶,以每一 本帳戶每10日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用帳戶之訊息,即前 往位於臺中市大雅區某處全家便利商店,將其申設於合作金 庫銀行豐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改 設為博弈公司指定之密碼後,以新竹物流寄送之方式,將上 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號予「洪振跃」(手機門號0000000000),而容任該帳戶供 作博弈公司提款、轉帳、匯款之用。嗣自稱「陳嘉欣」之人 所屬詐欺集團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一於106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許,假冒某家網購服飾店 客服人員,以顯示號碼+000000000000 號電話,向陳逸璿佯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會以分期付款方式連續扣款,請提供 金融機構客服電話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以顯示號碼 +000000000000 號電話,向陳逸璿佯稱:請依指示操作ATM 云云,致陳逸璿陷於錯誤,於106 年11月28日下午6 時13分 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 ,以操作國泰世華ATM 之方式,將1 萬元跨行存款至楊世瑋 上開帳戶。二於106 年11月28日下午5 時17分許,假冒網路 上「首爾妹」店家,以顯示號碼+000000000000 號電話,向 張庭芸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伊之金融帳 戶將被扣款12筆,欲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合作金庫銀行處理 云云;又假冒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以顯示號碼+0000000 00000 號電話,向張庭芸佯稱:請依指示操作ATM 云云,致
張庭芸陷於錯誤,於106 年11月28日下午6 時39分許,在位 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旁,以操作國泰世華ATM 之方式,將8138元匯款至楊世瑋上開帳戶。三於106 年11月 28日下午2 時25分許,假冒許美華之友人施靜如,以顯示號 碼0000000000號電話,向許美華佯稱:因電話號碼換了,但 伊急需資金,欲借款10萬元云云,致許美華陷於錯誤,於同 日下午2 時25分許,前往位於彰化縣之秀水鄉農會,臨櫃匯 款10萬元至楊世瑋上開帳戶,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第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 成犯罪,並具有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 關係,或屬常業犯、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 等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 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 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 否已經起訴,則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 繫屬於同一法院時,其繫屬在後者,自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以避免一罪兩判。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 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 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 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 106 年11月20日,在臺中市大雅區之「全家便利商店」,將 其在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所申辦之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新竹物流寄送予 某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犯意聯絡,(一)於106 年11月28日18時39分許,假冒「 首爾妹」購物網站之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庭芸誆稱:張庭芸 之前向該網站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植為批發商,將 扣款12筆購物金額,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 ,致張庭芸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9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 ,將新臺幣(下同)8138元匯入楊世瑋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 。(二)於106 年11月28日13時許,假冒許美華之朋友「施
靜如」撥打電話向許美華詐稱:亟需現金周轉云云,致許美 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於同日,在彰化縣秀水鄉 之農會,以臨櫃匯款方式,將10萬元匯入楊世瑋上開合作金 庫帳戶內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7 年7 月2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9969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下 稱前案),並於同年8 月22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07 年 度易字第2635號審理中,尚未終結等情,有前案起訴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核諸本案及前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於106 年 11月20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寄交上開合作金庫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告知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詐騙 集團使用該帳戶對他人實施詐欺犯行之行為,本案與前案提 供之帳戶相同,受詐欺之告訴人張庭芸、許美華相同,雖本 案另有受詐欺之告訴人陳逸璿,但被告同一次寄交上開合作 金庫帳戶存摺與提款卡之幫助詐欺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 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故告訴人陳逸璿之部分仍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本案與前 案應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㈢本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之時間為107 年9 月17日,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9 月17日中檢宏慈(初 )107 偵10088 字第1079081567號函上之本院收件日期戳章 可考,故本案係檢察官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裁 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