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廖萬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
字第3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廖萬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 00巷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 產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日晚上8時10分許,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 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玻璃球吸食器1組(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經警 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晚上9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285號 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095號 為不起訴處分。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 球吸食器1個,經送驗確實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 難以分離,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2月5日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憑,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參。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27日,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惟被告於105年11月23日,為警所查扣 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1051200023號鑑驗 書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5206號卷第43頁),足認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確實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難以分離,為違禁物。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松安派出所105年11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警方對扣案之吸食器內之毒品殘渣進行毒品快篩照 片4張(見105年度毒偵字第5206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9 頁至第20頁)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