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
字第7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捌伍參公克、零點零伍陸柒公克、零點壹壹玖參公克,含包裝袋參只)、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查獲被告劉美卿 於⑴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9 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4日以107 年 度毒偵緝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853公克、0.0567公 克,105 年度安保字第351 號)。⑵107 年2 月12日凌晨某 時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4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 1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驗餘淨重0.1193公克,107 年度安保字第789 號)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只,上述扣案物 品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美卿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24日以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853公克 、0.0567公克、0.1193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殘渣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 年4 月25日 草療鑑字第1050400557號、107 年3 月6 日草療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2 紙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 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