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455號
TCDM,107,交附民,45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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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吳禹漢
被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被   告 許駿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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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