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693號
TCDM,107,交易,1693,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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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昱杰自民國107 年8 月23日晚上10時 許至10時30分許,在被告址設臺中市○○區○○○巷00號之 住處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翌(24)日 上午5 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107 年8 月24日上 午5 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環中路與永春路口時,因 不勝酒力,不慎與被害人吳水南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吳水南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於同日上午6 時4 分 許,對被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4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7 年11月3 日死亡,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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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