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297號
TCDM,107,交易,1297,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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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順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順然於民國106 年10月10日5 時 4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9579-XY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 區東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臺中市北區東光路與興進 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 交通號誌之指示,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晨光、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仍違反交通號誌管制(闖紅燈),貿然直行,適有告訴 人施俞安騎乘牌照號碼232-NSC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 北區興進路由西往東方向亦直行至該交岔路口,見狀閃避不 及,2 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施俞安人車倒地,並受有頭 部外傷併硬膜下血腫及頭皮撕裂傷、左側肋骨骨折、右手第 1 掌骨骨折、第1 腰椎壓迫性骨折、骨盆骨折及左側股骨頸 骨折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施俞安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 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施 俞安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07 年度中司 調字第5882 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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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