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煥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3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煥為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煥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 得利罪。爰審酌被告除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並無其他 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佯 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表示欲向告訴人杜明諭購買星幣 ,使告訴人信以為真,傳送約定之星幣予被告使用,手段非 議,法治觀念偏差,損害告訴人權益,事後坦承犯行,雖與 告訴人於偵查中在本院臺中簡易庭成立調解,但未履行調解 內容(見卷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 公務電話紀錄表)暨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肄業、從事餐飲工 作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 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未扣案之被 告犯罪所得(即取得星幣之財產上利益)3000元,係屬於被 告,且未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166號
被 告 林煥為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煥為明知其並無交易網路遊戲「星城」虛擬貨幣「星幣」 之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 民國106年11月15日凌晨1時許,在其住處內,以網路遊戲 「星城」暱稱「錢錢錢當鋪」,向暱稱「杜大爺」之杜明諭 佯稱略以: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杜明諭收購星幣 42萬元等語;並提供周百盛(另發布通緝)名下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供杜明諭確認,杜明諭乃透過該門號將林 煥為加入即時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與林煥為使用之LINE暱 稱「錢財€滾滾來」聯繫交易細節,且傳送過往星幣交易紀 錄,取信杜明諭。使杜明諭陷於錯誤,將星幣42萬元轉入林 煥為之星城帳號內。 然林煥為取得上開星幣後,即避不見 面,杜明諭始知受騙,林煥為以此獲取價值3000元之星幣利 益。
二、案經杜明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林煥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㈡告訴人杜明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 實。
㈢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截圖1批。證明:全部犯罪事 實。
二、核被告林煥為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嫌。至被告林煥為不法取得價值3000元之星幣利益,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屬被告林煥為之犯罪所得,且尚未 發還告訴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末請審酌被告坦認犯行,復經本署檢察官轉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調解成立,然被告並未履行和解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 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檢察官 柯 學 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 堯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