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唐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6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唐慶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發現其機車座墊上」之記載, 應更正為「發現相鄰停放之機車座墊上」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 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然其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本案 侵占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物所有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 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幸其犯後坦認犯行,顯具有悔意,犯 後態度良好,復考量被告侵占之手機已發還告訴人領回,兼 衡其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見警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件所侵占之手機,核屬被告因 本案侵占犯罪所得之財物,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惟該手機業經告訴人汪庭嫣具領保管,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1紙(見警卷第1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本案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929號
被 告 廖唐慶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唐慶於民國107年9月3日中午12時35分許,前往臺中市○ 區○○街00巷0號前,欲騎乘其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發現其機車座墊上有汪庭嫣遺忘於 該處、價值新臺幣2萬元之SONY牌、XPERIA白黑色手機1支( 含黑色皮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離本人所 持有之手機侵占入己,欲供己使用。嗣經警獲報調閱現場監 視錄影資料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手機1支。二、案經汪庭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㈠、被告廖唐慶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自白。
㈡、告訴人汪庭嫣於警詢之指述。
㈢、警員邱漢宗之職務報告1份。
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㈥、扣案之手機照片2張。
㈦、告訴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 基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