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2651號
TCDM,107,中簡,2651,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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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9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威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關於「竟夥同陳守昱(另簽分偵辦 )及另名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夥 同另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又被告 與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就本件傷害犯行,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偶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竟夥同2名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傷害告訴人之身體,導致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復考量 被告犯罪後雖坦認犯行,然未能詳細供出與其共同實施本件 傷害犯行之人,且迄今猶未能得到告訴人之諒解,及其為高 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偵卷第7頁 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07年度偵字第19738號

被 告 陳文威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威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凌晨,與其他友人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錢櫃KTV」店消費,其因故要求在 同包廂之張原峰離開,張原峰離去後,復於同日上午5時56 分許,偕同友人返回該KTV,找陳文威理論,陳文威心生不 滿,竟夥同陳守昱(另簽分偵辦)及另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友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先在上開KTV店7樓 712包廂外之走道,共同徒手毆打張原峰,又將張原峰拉入 上開包廂,繼續徒手毆打張原峰,致張原峰受有頭部外傷與 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頭皮撕裂傷、右側手部挫傷、左側 手部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左側手肘擦傷、左腰擦傷、後胸 壁挫傷、頸部挫傷、臉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原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張原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之友人陳明弘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附卷可憑。是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與陳



守昱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顏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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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