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2633號
TCDM,107,中簡,2633,20181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清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89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清照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ACNE藥用抗痘洗面乳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藍清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三、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藍清照有如前所述經論罪科刑之犯罪紀錄(參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 、無業、經濟為貧困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 料),又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所竊之物品僅價值新臺幣 (下同)135 元,其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尚輕,並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犯罪所得ACNE藥用抗痘洗面乳壹罐(價值135 元), 係被告因本案犯罪行為所得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