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2194號
TCDM,107,中簡,2194,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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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維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32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哲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哲維基於乘人急迫而貸放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 利之犯意,乘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亟需資金周轉之際,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提供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作為借款之擔保後,分別貸予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約定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收取方式計算利息 ,借款時並預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而收取如附表一所示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下午1 時 30 分 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前,劉哲維欲向吳佩 珊收取借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劉哲維於偵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呂汶奇陳芷瑄黃士倫楊凰吟葉文秀、 證人即被害人劉啓廷楊春展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即告訴 人洪雅慧林姿慧吳佩珊蔡惠婷、證人即被害人楊忠勳張盛維吳科翰曠嘉鑫李芮葶於警詢時之證述。(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哲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罪。按 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屬結果犯,該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取得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結果為前提。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係指行為人已由借貸人一方獲得該顯不相當之 重利者而言,至取得利息之時期究於借貸時同時扣取或按日 按月交付、已取得利息之多寡及次數,皆非所問。查:被告



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金錢,均已收取利息,業據前開 認定,則被告既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為刑法第 344 條第1 項重利罪之既遂犯,至於借款之原本是否已回收 ,則與本罪之既遂無涉。
(二)再按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 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 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 編號1 至7 、9 、11至13、16所示各次重利犯行,就同一借 款人係於向各該被害人收取利息後,於被害人尚未能完全償 還本金之際,即邀約被害人再以「借新還舊」方式借款,是 被告各次借款顯係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 ,所侵害之法益為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基於單一犯 意接續所為,應各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
(三)另按重利犯罪之性質,在社會生活常態上或為零星偶一為之 ,或長期不間斷的反覆為之,均有其可能性,自難認立法者 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重利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 ,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 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 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 ,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 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5115號、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 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 「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 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 說明),則再以集合犯之概念評價多數重利之行為,即有不 當。因此,多次重利犯罪之行為,當無論以「接續犯」或「 集合犯」之餘地,此時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 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較稱妥適。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 次重利犯行,前後收取重利之時間並非全然同一,行為各自 獨立,容均係乘各被害人經濟窘迫之際,見機基於各別犯意 而為之,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屬同一,自應予分論併罰。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屬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利用如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急迫而亟需用錢周轉之際,收取高額利息



,藉此牟利,所為實有不當,惟未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後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審 酌其犯罪動機、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參警卷第7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用以與如 附表一編號2 、3 、7 、11、13至16所示之被害人聯繫所用 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用 以與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6 、8 至10、12、16所示之被害 人聯繫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所示之物, 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重利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經各 該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均屬被告所有供為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2.被告各次貸予借款人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依民 法第205 條所規定之法定利率20%,被告每月可收取如附表 一依法可收取最高利息欄所示之利息,是被告所收取之利息 扣除依法可收取最高之利息後所餘金額,即分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末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 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中央銀行在臺灣 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4 條前段訂有明文。而 依我國現行流通輔幣最低幣值為5 角,就1 元以下之犯罪所 得宣告沒收,不僅於執行時滋生困擾,且價值甚低,如執意 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分別酌減至宣告刑欄所示金 額,並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26至29所示之物,係借款人於借 款時簽發予被告作為債權憑據及擔保之用,在借款人清償債 務後,被告即須予返還,而在借款人尚未清償全部債務之前 ,被告就該本票於實際貸放之本金及週年利率百分之20範圍 內之利息請求權部分,仍在民法保障之範圍內,得持以行使 票據權利,據以請求借款人清償債務,自不宜認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而併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 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照)。




4.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至20、30至32所示之物,均為借款人 所有質押之物,非為被告所有之物,且編號18、32已分別發 還予借款人蔡惠婷吳佩珊,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憑(參警 卷第134 、135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非本案 借款人資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 ,惟被告稱該行動電話係供私事所用等語,卷內復查無證據 得認與被告前開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5.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9000元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9000元是當日早上收取回來之款項, 10萬元是伊自己所有等語(參警卷第18頁),惟既無從確認 被告所收款項是否與本案各該被害人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 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借款人│借款地點 │ 借款金額 │利息收取方式│依法可收取最高│借款時提供之擔保│ 宣告刑 │
│號│ ├───────┼──────┤ │利息 │物品 │ (含主刑及沒收) │
│ │ │借款時間 │ 收取利息 │ ├───────┤ │ │




│ │ │ │ │ │ 犯罪所得 │ │ │
├─┼───┼───────┼──────┼──────┼───────┼────────┼─────────────┤
│1 │呂汶奇│臺中市北屯區進│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化北路77號1樓 ├──────┤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健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保卡、借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①106年10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息及代辦費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②106年10月底 │②3萬元 │2000元。 │493.15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
│ │ │ │②1萬5000元 │ │1萬4506.85元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2萬9013.7元 │ │ │
├─┼───┼───────┼──────┼──────┼───────┼────────┼─────────────┤
│2 │洪雅慧│①臺中市西屯區│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成都路278之3號├──────┤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借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6000元 │利息,借款時│5506.85元 │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①106年7月27日│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②至⑤以匯款方│②3萬元 │ │493.15元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式借款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
│ │ ├───────┤②6000元 │ │5506.85元 │ │伍百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②106年8月中旬│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③106年9月中旬│③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 │ │③6000元 │ │5506.85元 │ │ │
│ │ ├───────┼──────┤ ├───────┤ │ │
│ │ │④106年10月初 │④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 │ │④6000元 │ │5506.85元 │ │ │
│ │ ├───────┼──────┤ ├───────┤ │ │
│ │ │⑤106年10月底 │⑤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 │ │⑤6000元 │ │5506.85元 │ │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2萬7534.25元 │ │ │
├─┼───┼───────┼──────┼──────┼───────┼────────┼─────────────┤
│3 │陳芷瑄│①臺中市西區美│①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 村路1段542號├──────┤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借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 統一超商 │①7000元 │利息,借款時│6753.42元 │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①106年8月中旬│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②至④臺中市西│②1萬5000元 │ │246.58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
│ │ │區精誠路與大墩├──────┤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十街口 │②7000元 │ │6753.42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②106年9月初 │ │ │ │ │ │
│ │ ├───────┼──────┤ ├───────┤ │ │
│ │ │③106年9月底 │③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 ├──────┤ ├───────┤ │ │
│ │ │ │③7000元 │ │6753.42元 │ │ │
│ │ ├───────┼──────┤ ├───────┤ │ │
│ │ │④106年10月17 │④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 日 ├──────┤ ├───────┤ │ │
│ │ │ │④7000元 │ │6753.42元 │ │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2萬7013.7元 │ │ │
├─┼───┼───────┼──────┼──────┼───────┼────────┼─────────────┤
│4 │黃士倫│①臺中市西屯區│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2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 中科路1號 ├──────┤方式收取左列├───────┤、1萬元本票3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1萬2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1506.85元 │駕照、借據3張 │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①106年7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②至⑦於上址或│②3萬元 │ │493.15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臺中市西屯區中├──────┤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
│ │ │科路與科雅路口│②1萬1000元 │ │1萬506.85元 │ │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②106年7月底 │ │ │ │ │ │
│ │ ├───────┼──────┤ ├───────┤ │ │
│ │ │③106年8月中旬│③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 │ │③1萬元 │ │9506.85元 │ │ │
│ │ ├───────┼──────┤ ├───────┤ │ │
│ │ │④106年9月初 │④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 │ │④1萬元 │ │9506.85元 │ │ │
│ │ ├───────┼──────┤ ├───────┤ │ │
│ │ │⑤106年9月底 │⑤4萬元 │ │657.53元 │ │ │
│ │ │ ├──────┤ ├───────┤ │ │
│ │ │ │⑤1萬3000元 │ │1萬2342.47元 │ │ │
│ │ ├───────┼──────┤ ├───────┤ │ │
│ │ │⑥106年10月中 │⑥4萬元 │ │657.53元 │ │ │
│ │ │ 旬 ├──────┤ ├───────┤ │ │
│ │ │ │⑥1萬3000元 │ │1萬2342.47元 │ │ │
│ │ ├───────┼──────┤ ├───────┤ │ │
│ │ │⑦106年11月初 │⑦4萬5000元 │ │739.73元 │ │ │
│ │ │ ├──────┤ ├───────┤ │ │
│ │ │ │⑦1萬5000元 │ │1萬4260.28元 │ │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7萬9972.62元 │ │ │
├─┼───┼───────┼──────┼──────┼───────┼────────┼─────────────┤
│5 │楊凰吟│①臺中市北區中│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 清路曉明女中├──────┤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 前 │①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①106年10月11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日下午2時許 │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
│ │ │②臺中市北區山│②3萬元 │ │493.15元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西路與漢口路├──────┤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口全家便利商│②2萬元 │ │1萬9506.85元 │ │ │
│ │ │ 店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②106年10月30 │ │ │3萬4013.7元 │ │ │
│ │ │ 日 │ │ │ │ │ │
├─┼───┼───────┼──────┼──────┼───────┼────────┼─────────────┤
│6 │林姿慧│臺中市北屯區柳│①2萬元 │以5週1期之方│383.56元 │簽寫面額4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楊西街50號 ├──────┤式收取左列利├───────┤票1張、借據1張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4000元 │息,借款時並│3616.44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①106年9月中旬│ │預扣左列利息│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②106年10月底 │②2萬元 │ │383.56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
│ │ │ │②4000元 │ │3616.44元 │ │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7232.88元 │ │ │
├─┼───┼───────┼──────┼──────┼───────┼────────┼─────────────┤
│7 │葉文秀│①臺中市北屯區│①2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410.96元 │簽寫面額5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同榮路68號萊爾├──────┤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富便利商店 │①8000元 │利息,借款時│7589.04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①106年9月初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②③臺中市大雅│②2萬5000元 │ │410.96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佰│
│ │ │區昌平路3段596├──────┤ ├───────┤ │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巷70號 │②7000元 │ │6589.04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②106年9月中旬│ │ │ │ │ │
│ │ │ 中午12時許 │ │ │ │ │ │
│ │ ├───────┼──────┤ ├───────┤ │ │
│ │ │③106年11月2日│③2萬5000元 │ │410.96元 │ │ │
│ │ │ 中午12時許 ├──────┤ ├───────┤ │ │
│ │ │ │③7000元 │ │6589.04元 │ │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2萬767.12元 │ │ │
├─┼───┼───────┼──────┼──────┼───────┼────────┼─────────────┤
│8 │吳佩珊│臺中市西區五權│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西路美術館前 ├──────┤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身分證、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7000元 │利息,借款時│6753.42元 │借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106年11月10日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
│ │ │ │ │ │ │ │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楊忠勳│臺中市南屯區五│①1萬元 │以20天1期之 │109.59元 │簽寫面額2萬、2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權西街2段80號 ├──────┤方式收取左列├───────┤元本票2張、借據2│,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7000元 │利息,借款時│6890.41元 │張、駕照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①106年11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②106年11月8日│②1萬元 │ │109.59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晚間6時許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
│ │ │ │②7000元 │ │6890.41元 │ │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1萬3780.82元 │ │ │
├─┼───┼───────┼──────┼──────┼───────┼────────┼─────────────┤
│10│劉啓廷│臺中市東區樂業│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路與旱溪西路口├──────┤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身分證影本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106年11月11日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 │ │ │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張盛維│臺中市南屯區惠│①9萬元 │以30天1期之 │1479.45元 │簽寫面額18萬、6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文路660號 ├──────┤方式收取左列├───────┤萬元本票2張、借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3萬元 │利息,借款時│2萬8520.55元 │據2張 │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①106年5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②106年6月底 │②3萬元 │ │493.15元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
│ │ │ │②1萬元 │ │9506.85元 │ │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3萬8027.4元 │ │ │
├─┼───┼───────┼──────┼──────┼───────┼────────┼─────────────┤
│12│楊春展│臺中市北屯區景│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本票2張、借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賢六路15號 ├──────┤方式收取左列├───────┤據2張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6000元 │利息,借款時│5506.85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①106年7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②106年9月底 │②1萬5000元 │以10天1期之 │82.19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
│ │ │ ├──────┤方式收取左列├───────┤ │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②3000元 │利息,借款時│2917.81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並預扣左列利├───────┤ │ │
│ │ │ │ │息。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8424.66元 │ │ │




├─┼───┼───────┼──────┼──────┼───────┼────────┼─────────────┤
│13│吳科翰│①臺中市西屯區│①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3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僑園飯店附近 ├──────┤方式收取左列├───────┤元本票2張、借據2│,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①6000元 │利息,借款時│5753.42元 │張、駕照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①106年7月某時│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許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②臺中市文心路│②1萬5000元 │ │246.58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
│ │ │2段57號前 ├──────┤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②6000元 │ │5753.42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106年8月某時│ │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③④以匯款方式│③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借款 ├──────┤ ├───────┤ │ │
│ │ ├───────┤③6000元 │ │5753.42元 │ │ │
│ │ │③時間不詳 │ │ │ │ │ │
│ │ ├───────┼──────┤ ├───────┤ │ │
│ │ │④時間不詳 │④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 ├──────┤ ├───────┤ │ │
│ │ │ │④6000元 │ │5753.42元 │ │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2萬3013.68元 │ │ │
├─┼───┼───────┼──────┼──────┼───────┼────────┼─────────────┤
│14│蔡惠婷│臺中市南屯區嶺│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東路全家便利商├──────┤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店 │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郵局金融卡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106年10月25日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 │ │ │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5│曠嘉鑫│臺中市西屯區朝│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馬路與朝富路全├──────┤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家便利商店 │7000元 │利息,借款時│6753.42元 │身分證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106年10月中旬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
│ │ │ │ │ │ │ │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李芮葶│①臺中市北區太│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3萬、3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原路3段516號統├──────┤方式收取左列├───────┤元本票2張、借據2│,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一超商 │①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①106年6月某時│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許 │ │ │ │ │、25、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
│ │ │②地點不詳 │②3萬元 │ │493.15元 │ │參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②6000元 │②1萬5000元 │ │1萬4506.85元 │ │額。 │
│ │ ├───────┼──────┤ ├───────┤ │ │
│ │ │③臺中市西屯區│③3萬元 │ │493.15元 │ │ │
│ │ │文中路168號 ├──────┤ ├───────┤ │ │
│ │ ├───────┤③1萬5000元 │ │1萬4506.85元 │ │ │
│ │ │③106年11月上 │ │ ├───────┤ │ │
│ │ │ 旬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 │4萬3520.55元 │ │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扣案物 │ 備 註 │
│號│ │ │
├─┼────────────────┼──────┤
│1 │吳佩珊簽立之面額3萬元本票1張 │ │
├─┼────────────────┼──────┤
│2 │吳佩珊簽立之借款3萬元借據1張 │ │
├─┼────────────────┼──────┤
│3 │陳靖傑簽立之面額4萬元本票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4 │陳靖傑簽立之借款4萬元借據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5 │林明憶簽立之面額4萬元本票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6 │林明憶簽立之借款4萬元借據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7 │陳峻昱簽立之面額4萬、2萬元本票2 │非本案借款人│
│ │張 │ │
├─┼────────────────┼──────┤
│8 │陳峻昱簽立之借款2萬、4萬元借據2 │非本案借款人│
│ │張 │ │
├─┼────────────────┼──────┤
│9 │林明憶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0│陳靖傑身分證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1│李麗悠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2│李佳龍健保卡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3│陳峻昱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4│陳峻昱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5│楊忠勳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
├─┼────────────────┼──────┤
│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 │
├─┼────────────────┼──────┤
│17│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 │融卡1張 │ │
├─┼────────────────┼──────┤
│18│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已發還蔡惠婷
│ │融卡1張 │ │
├─┼────────────────┼──────┤
│19│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 │融卡1張 │ │
├─┼────────────────┼──────┤
│20│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 │融卡1張 │ │
├─┼────────────────┼──────┤
│21│現金10萬9000元 │ │
├─┼────────────────┼──────┤
│22│空白本票1本 │ │
├─┼────────────────┼──────┤




│23│王信翰資料表1張 │ │
├─┼────────────────┼──────┤
│24│收款帳冊1張 │ │
├─┼────────────────┼──────┤
│25│借款人聯絡資料1本 │ │
├─┼────────────────┼──────┤
│26│楊鳳吟簽立面額3萬、6萬元之本票2 │ │
│ │張 │ │
├─┼────────────────┼──────┤
│27│楊鳳吟簽立之借款3萬、6萬元借據2 │ │
│ │張 │ │
├─┼────────────────┼──────┤
│28│林姿慧簽立之面額4萬元本票1張 │ │
├─┼────────────────┼──────┤
│29│林姿慧簽立之借款4萬元借據1張 │ │
├─┼────────────────┼──────┤
│30│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 │
│ │卡1張 │ │
├─┼────────────────┼──────┤
│31│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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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