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2020號
TCDM,107,中簡,2020,2018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鴻明



      張向元



      陳玉堂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121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鴻明張向元陳玉堂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鴻明張向元、陳玉 堂賭博財物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復考量其等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期間,兼衡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3 人皆否認有任何犯罪所 得,且卷內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等人確有因此獲利, 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