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佳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1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佳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之「自民 國106年4月中旬某日起,使用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辦之帳戶 (帳號:woeo10203 ;下稱系爭拍賣帳戶)」,應補充更正 為「自民國106年4月中旬某日起,從大陸淘寶網站購入上開 仿冒商品而輸入之,並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 之1 之租屋處等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使用其向蝦皮拍 賣網站申辦之帳戶(帳號:woeo10203 ;下稱系爭拍賣帳戶 ),在該網站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廣告,」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鄒佳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 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 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自民國106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 年12月7 日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單一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同 一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透過網路方式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告訴人德 商阿迪達斯公司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惟販賣之商品數 量非鉅,不法獲利尚屬有限;(二)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犯行,業 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如期賠償新臺幣(下同)4 萬元完畢, 有本院107 年度中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告 訴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害,顯見悔意,經此偵審 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本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旨在優先保 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 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 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 參照)。本件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而取得之犯罪 所得約8000元,茲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4 萬元,完全填補 告訴人所受損害,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再對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之餘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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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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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右揭商標襪子5雙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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