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淵
蔡昀霖
林昕辰
陳文彬
趙中旗
林宗汶
盧育峰
黃秀如
鄒易晏
張益愷
吳英瑞
林伯彥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少連偵字第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楊竣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蔡昀霖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林昕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陳文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趙中旗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林宗汶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盧育峰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黃秀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鄒易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張益愷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吳英瑞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林伯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竣淵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至106年8月29 日間某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金 合發」賭博網站(網址:cs888.jf68.net),以向該賭博網 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 金合發」賭博網站所提供註冊後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轉換成 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運彩」(包括美國職棒等運動賽事 等)輸贏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元起,
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 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 賭博網站所有。楊竣淵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 由「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楊竣淵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二、蔡昀霖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7月28日至106年8月28 日間,在臺中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金合 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 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金合發」賭博網站所提供註 冊後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及其依「金合發」賭博網站指示在 超商儲值之賭金2,000元,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 遊聯電子」(包含「麻將」、「老虎機」、「百家樂」等) 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10元起,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 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 ,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蔡昀霖並得 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 至蔡昀霖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三、林昕辰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8月27日前某日至106 年8月27日間,在桃園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 入「金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 密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博 網站指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4,000元及「金合發」賭博網站 所提供因儲值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 以選擇「美國職棒」、「中華職棒」等運動賽事輸贏為賭博 標的,下注金額100元起,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 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 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林昕辰並得申請 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林 昕辰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四、陳文彬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8月27日前某日至106 年8月27日間,在臺灣不詳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 「金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 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博網 站指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運 彩」(包括籃球等運動賽事等)輸贏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 不詳,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 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 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陳文彬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 現金,由「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陳文彬指定之金融機構 帳戶。
五、趙中旗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8月16日至106年8月25
日間,在臺中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金合 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 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金合發」賭博網站所提供註 冊後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及其依「金合發」賭博網站指示在 超商儲值之賭金1,000元,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 百家樂」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5元起,其賭博方式為:輸 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 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趙 中旗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合發」賭博 網站匯款至趙中旗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六、林宗汶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8月初某日至106年8月 15日間,在嘉義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金 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 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博網站指 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10,000元,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 擇「百家樂」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10元起,其賭博方式為 :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 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 。林宗汶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合發」 賭博網站匯款至林宗汶之嘉義郵局帳戶。
七、盧育峰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8月20日前某日至106 年8月20日間,在臺灣不詳地點,以電腦利用網路連線登入 「金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 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博網 站指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1,000元,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 以選擇「歐博」、「體育」類比賽賽事(包括美國職籃等運 動賽事等)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100元起,其賭博方式為 :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 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 。盧育峰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合發」 賭博網站匯款至盧育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八、黃秀如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6年8月10日至106年8月15日間 之某日,在嘉義某處,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金合發」 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後簽 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博網站指示在超 商儲值之賭金500元及「金合發」賭博網站所提供首次儲值 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美國 職棒」等運動賽事輸贏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不詳,其賭博 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 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
站所有。黃秀如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 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黃秀如之嘉義朴子郵局帳戶。九、鄒易晏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8月初某日至106年8月 26日間,在桃園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金 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 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金合發」賭博網站所提供 註冊後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其依「金合發」賭博網站指示 在超商儲值之賭金10,000元、「金合發」賭博網站所提供儲 值而給與其帳號之賭金,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北 京賽車」、「拉霸機」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10元起,其賭 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 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 網站所有。鄒易晏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 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鄒易晏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十、張益愷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7月29日前某日至106 年7月29日間,在臺灣不詳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 「御匾會」賭博網站(網址:www.iwin999.net),以其向 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 式係以其依「御匾會」賭博網站指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1, 000元及「御匾會」賭博網站所提供首次儲值而給與其帳號 之賭金,轉換成電腦點數投注,以選擇「百家樂」、「運彩 」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50元起,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 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 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張益愷並 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御匾會」賭博網站匯 款至張益愷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十一、吳英瑞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7月初某日至106年8 月23日間,在南投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 「金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 密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 博網站指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2,000元,轉換成電腦點數 投注,以選擇「美國職棒」等運動賽事輸贏為賭博標的, 下注金額100元起,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 記載,如賭贏則依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 輸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吳英瑞並得申請 將其獲得之點數兌換現金,由「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 吳英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十二、林伯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林柏彥,應予更正) 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於106年7月31日前某日至106年7月 31日間,在南投某處等地點,以手機利用網路連線登入「
金合發」賭博網站,以其向該賭博網站所取得之帳號、密 碼登入後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係以其依「金合發」賭博 網站指示在超商儲值之賭金1,000元,轉換成電腦點數投 注,以選擇「真人百家樂」為賭博標的,下注金額10元起 ,其賭博方式為:輸贏賠率依網頁上之記載,如賭贏則依 上開賠率自該賭博網站獲得點數,如賭輸則所下注之賭金 即歸該賭博網站所有。林伯彥並得申請將其獲得之點數兌 換現金,由「金合發」賭博網站匯款至林伯彥之金融機構 帳戶。
十三、嗣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於106年8月29日下午2時 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21樓B1「冠富資訊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冠富公司)查 獲林嘉祥等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3486號、第24928號提起公 訴〉,再依冠富公司扣案電腦內之會員資料等查獲楊竣淵 等12人。
十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 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 、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 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 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 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 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 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 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 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 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 、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 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 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 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 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 、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 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 361號判決參照)。經查,警方於106年8月29日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B1對冠富公司執 行搜索,當場發現在場人所使用之電腦資料內,有「御匾會
」賭博網站網頁顯示之帳務紀錄表、暱稱賭客下注紀錄、通 訊軟體視窗、「金合發」賭博網站網頁顯示之會員資料、查 詢帳務紀錄表、訂單資料、「金合發」賭博網站管理帳號 CS88帳務報表,及在場人所使用之電腦版LINE資料中有貼文 金合發」之會員推廣網址、管理後臺網址、管理帳號、管理 密碼等,勘查搜索現場之電腦資料,有獲得於「御匾會」賭 博網站、「金合發」賭博網站擔任後臺經營及管理會員(即 賭客)下注情形等資料之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於107年4月24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70013266號函送之 107年4月22日職務報告及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34至203頁 )、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64號判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48號判 決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8至224頁),足認臺中市○區○ ○○路000號21樓B1應係「金合發」賭博網站、「御匾會」 賭博網站之管理處所,而本案被告等人需連線至「金合發」 賭博網站、「御匾會」賭博網站,始得進行賭博下注之行為 ,參照前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竣淵〈見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少 連偵字第261號卷(下稱偵卷)第26至31頁〉、蔡昀霖(見 偵卷第62至64頁)、林昕辰(見偵卷第65至68頁)、陳文彬 (見偵卷第69至74頁)、趙中旗(見偵卷第32至34頁)、林 宗汶(見偵卷第35至37頁)、盧育峰(見偵卷第38至43頁) 、黃秀如(見偵卷第44至46頁)、鄒易晏(見偵卷第47至49 頁)、張益愷(見偵卷第50至52頁)、吳英瑞(見偵卷第53 至55頁)、林伯彥(見偵卷第56至61頁)於警詢時自白不諱 ,復有「金合發」賭博網站、「御匾會」賭博網站網頁截圖 (見偵卷第76至99頁)、會員帳號資料(見偵卷第100頁) 、門號查詢資料(見警卷第101至103頁)、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106年度偵字第23486號、第24928號起訴書(見偵卷第132 至134頁)、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64號判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 548號判決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8至224頁)。是被告楊 竣淵、蔡昀霖、林昕辰、陳文彬、趙中旗、林宗汶、盧育峰 、黃秀如、鄒易晏、張益愷、吳英瑞、林伯彥(下合稱本案 被告1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皆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本案被告12人上揭犯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
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 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 。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 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4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楊竣淵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蔡昀霖就犯罪事實二 所為;被告林昕辰就犯罪事實三所為;被告陳文彬就犯罪事 實四所為;被告趙中旗就犯罪事實五所為;被告林宗汶就犯 罪事實六所為;被告盧育峰就犯罪事實七所為;被告黃秀如 就犯罪事實八所為;被告鄒易晏就犯罪事實九所為;被告張 益愷就犯罪事實十所為;被告吳英瑞就犯罪事實十一所為; 被告林伯彥就犯罪事實十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蔡昀霖、林 昕辰、陳文彬、趙中旗、林宗汶、盧育峰、鄒易晏、張益愷 、吳英瑞、林伯彥各於前揭時間,先後多次連線登入上開賭 博網站簽賭之犯行,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 貫之犯意,接續多次賭博,應認各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 之一罪。爰審酌被告蔡昀霖、林昕辰、陳文彬、趙中旗、林 宗汶、盧育峰、黃秀如、鄒易晏、張益愷、吳英瑞、林伯彥 參與網路簽賭,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應予非難,並參酌其等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教育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而本案被告12人於警詢時均陳稱本案並無賺得金錢等語,復 無證據足認本案被告12人於本案犯罪期間有何犯罪所得,附 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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