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胡凱程
被 告 林品臣
法定代理人 林耀眞
王良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中交簡字第330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