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7年度,61號
TCDM,107,中交簡附民,61,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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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胡凱程
被   告 林品臣


法定代理人 林耀眞
      王良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中交簡字第330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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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