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2689號
TCDM,107,中交簡,2689,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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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碧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5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碧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趙碧豐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2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復於104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7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經本 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3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 確定,於104 年9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於107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臺中市烏日區三榮 路某工地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後,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下午5 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 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嶺東南路「彩虹眷村」前時, 因面有酒容且行車軌跡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經 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測結果達0.33MG/L,而查悉 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趙碧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地圖、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 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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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