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583號
TCDM,106,易,4583,201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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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引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27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引力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徐引力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以撥打電話、臉書Messenge r 群組中傳送訊息給蔡宏霖及其配偶黃千毓之方式,表示將 前往日本東京採購,願幫其等購物攜回臺灣,黃千毓即委託 徐引力購買DYSON 牌型號DC-74 之吸塵器1 組,經徐引力告 知其推估該吸塵器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20,800元,另要 加收超重費1,000 元,蔡宏霖即先行匯款21,800元至徐引力 指定之帳戶內,並約定實報實銷。徐引力於同年月5 日與網 友賴俊成共付日本東京,並於同年月6 日下午前往日本秋葉 原之YODOBASHI 電器百貨公司,徐引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欲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蔡宏 霖、黃千毓之財物,未及時徵詢黃千毓之意見,逕以日幣68 ,593元之免稅價格,在現場購買DYSON 牌較為低價之型號DC -74MH 吸塵器1 組,並於翌日即同年月7 日中午12時41分許 ,在臉書Messenger 群組中,傳送訊息給蔡宏霖黃千毓, 佯稱其所購買之吸塵器為日幣8 萬餘元,換算為新臺幣為2 萬餘元云云,並傳送吸塵器外觀包裝照片以取信於蔡宏霖黃千毓,以此詐得財物3,089 元(計算式:20,800-68,593* 0.2582≒3,089 ,元以下四捨五入)。嗣蔡宏霖收受徐引力 所購買之吸塵器後,蔡宏霖為確認價錢而向徐引力請求提供 收據,徐引力明知其係以上開日幣68,593元之價錢購買,仍 一再佯稱購買價格為日幣8 萬餘元,換算為新臺幣為20,800 元,甚為掩飾自己之實際購買價,竟傳送YODOBASHI 官方網 站上DYSON 牌較為高價即日幣73,440元之型號DC-74MC 吸塵 器網址聯結,以取信蔡宏霖,並諉稱含稅後換算成新臺幣為 20,621元云云,另傳送某張與此不相關之稅單照片給蔡宏霖 ,謊稱其並未辦理退稅云云。經蔡宏霖徐引力提供之YODO



BASHI 官網對照查詢,發現其所收受之DYSON 牌吸塵器為型 號DC-74MH ,價格低於型號DC-74MC 之吸塵器,而於同年月 24日向徐引力提出質疑,徐引力固承認其購買價格實為日幣 68,593元,惟仍一再謊稱該價格需加上8%之稅金,依當時日 幣兌新臺幣0.258 之匯率,其實際購買價格為日幣74,080元 云云,經蔡宏霖要求月底欲至徐引力住處親自確認稅單後, 徐引力始傳送載有購買型號DC-74MH 、免稅價格日幣68,593 元憑證給蔡宏霖蔡宏霖始知受騙。
二、案經蔡宏霖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徐引力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 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 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反面解釋、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伊確曾赴日本幫蔡宏霖黃千毓代購DYSON 牌吸塵器,並已收受蔡宏霖所匯款之21,800元等情,惟矢口 否認犯詐欺取財罪,辯稱:當初伊和黃千毓講好之價格是20 ,800元,加上超重費1,000 元,並沒有說是實報實銷,伊在 蔡宏霖提出價差之質疑時,伊已表示東西拆了也沒關係,可 以退款或彌補價差,但蔡宏霖卻不願意,倘伊有詐欺犯意, 何必退款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宏霖於偵查中指訴綦詳 (見士檢他卷第3 至5 、19至20頁、中檢交查卷第44至6頁 反面、第18至22、92至93頁),核與其所提出其、黃千毓與 被告於臉書Messenger 群組「推坑騎士團申訴區(9 人)」 中討論購買DYSON 牌吸塵器之對話截圖內容、其與被告於臉 書Messenger 對話截圖內容所示情形大致相符,依時序詳列 如下:(黃千毓、被告、蔡宏霖之臉書帳號分別為黃千尋、 Raikkonen Hsu、Geta Cal,下均略) ⒈104年5月4日:
黃千毓:白楓哥哥,幫我帶這隻。(21時15分) 被告:認真的嗎==(21時20分)
黃千毓:認真的。(21時20分)
被告:日幣多少?(21時20分)
黃千毓:(傳送「DYSON 牌吸塵器型號DC-74MC 之標價截圖 」,惟型號之標示並非清晰)(21時22分)



被告:我記得,這個買兩台不是比臺灣還便宜?20,810臺 幣唷(21時24分)
黃千毓:在哪看到的(21時26分)
被告:我記得之前有人PO,你確定要我買這個?要臺幣20 ,810唷…,臺灣賣多少啊?(21時27分) 黃千毓:28,000(21時32分)
被告:夭壽差了8,000 臺幣耶…,千耶,你是認真要買這 台?(21時32分)
被告:換成臺幣要20,810唷,加1,000 元超重費用,21,8 10(21時38分)
黃千毓:可以請歌舞寄定,我再查查(21時38分) 被告:好喔,你晚上12點前跟我確認,因為我明天就出發 了。(21時38分)
黃千毓:你到時看到就拍照給我看價錢,我再回你要不要( 21時44分)
被告:千,價格換算臺幣是20,810,日幣含稅金(21時45 分)
黃千毓:嗯。(未顯示時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被告:(傳送「BIC CAMERA優惠券」),因為我印好優惠 券了XD如果可以使用。(22時00分)
黃千毓:(大拇指貼圖)(22時00分)
被告: 你可以省很多XD(22時00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108至109 頁、士檢他卷第29頁) ⒉104 年5 月7 日
黃千毓:吸塵器買多少錢啊?
被告:8 萬多日幣。回臺灣自行上官方登錄序號,有全球 保固(12時41分)
被告:臺幣2 萬左右。(12時42分)
蔡宏霖:結果折價券不能用啊?吸塵器(12時42分) 黃千毓:怎麼會比臺灣貴?奇怪了@@(12時42分) 被告:比臺灣便宜吧(12時43分)
黃千毓:算錯了,哈哈。(12時43分)
被告:?(12時43分)
黃千毓:是dc74對吧(12時43分)
被告:2 萬臺幣太貴?(傳送「吸塵器外觀包裝照片」3 張)(12時43、44分)
黃千毓:說錯了有便宜到。okok(12時44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101 至103 頁、中檢他卷22至23頁反 面)
⒊104年5月17日




被告:??? GETA有看到訊息嗎?我先匯單軌列車的錢給, 4,020 ,或者你用貨到付款把運費加上,吸塵器我 買20,800臺幣,優惠券再優都殺蛙無法使用…,只 限定BIC CAMERA(22時09分)
蔡宏霖:吸塵器是我媽剛好再跟朋友講電話在問。莫名其妙 就被唸了一頓吧,如果有留收據再給我一下,我比 較好交代,不然不知道要被罵多久。那我明天寄就 用貨到付款唷?(22時未顯示分,截圖所示接在上 句下)
被告:對,吸塵器的發票,我要找一下,我跟俊成一起去 買的,臺幣換算確實是20,800(22時14分) 蔡宏霖:那再麻煩你幫我找一下收據(22時16分) 被告:好,暈倒…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就換算好怎麼會變這 樣Q_Q(未顯示時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蔡宏霖:找不到也沒關係啦,託你買就是信任你(22時17分 )
被告:我盡量找給你,應該還在(22時17分) 被告:我買的時候8 萬多日幣,那張發票應該還在(22時 19分)
蔡宏霖:嗯嗯。(22時20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27至30 頁、士檢他卷第20頁) ⒋104年5月20日
被告:因為我是按照你們給我的型號去找的,依照千千的 日幣金額去看的,俊成跟我一起去買的,如果覺得 我賺你錢,你退給我我吸收,因為在群組質疑我, 就等於我信用有問題==(13時30分)
蔡宏霖:退給你,我也不好意思,等我爸媽朋友拍照回來, 如果金額不對,我再問問俊成,畢竟我跟他不熟, 我是覺得有問題大家在公開場合講清楚,比較不會 有爭議(13時32分)
被告:我比較無奈的地方是,你提出問題的時候,我有去 查價格,日幣定價從7萬到8萬多都有,我是在yodo bashi 秋葉原買的,可以去查價格,你跟千千當時 告訴我的價格也差不多是這樣,所以我才買(13時 未顯示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被告:(傳送YODOBASHI 官方網站DYSON 牌型號DC-74MC 吸塵器銷售之網址連結,連結所示售價為日幣73,4 40元,連結所示所畫面見中檢交查卷第35-1頁)( 13時36分)
被告:我確定我沒買錯,稅後臺幣是20,621(13時36分)



蔡宏霖:所以沒退稅對吧?電器不能退稅,我再跟家裡說一 下(13時40分)
被告:沒退,我要過海關需要稅單,GETA抱歉讓你困擾, 這種差事真的別再來一遍…(未顯示時分,截圖所 示接在上句下)
蔡宏霖:那稅單應該也可以啊,拍稅單給我好了(13時44分 )
被告:等我一下(13時46分)
被告:(傳送不明稅單照片)我把我的個資刪除了(13時 53分)
蔡宏霖:看不懂,先丟給家裡好了,3Q(13時54分) 被告:這是稅單==就是你當天在那家店所購買的物品總金 額,他會打一張稅單給你,明細在發票上,稅單在 護照上,如果入境台灣,海關對你的物品有疑問, 就必須出示稅單(13時55分)
蔡宏霖:那個日本網頁,我也一起傳回去,希望能搞定(未 顯示時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被告:是百貨公司的沒錯,我有買吸塵器跟玩具 蔡宏霖:玩具?
被告:有買幾個小零件,我現在的問題就是我沒退稅 蔡宏霖:那張看起來糊糊的,能攤平拍清楚嗎? 被告:旁邊有我個資,沒辦法攤平,那是護照
蔡宏霖:你不是把個資塗掉了?
被告:左邊是護照號碼,GETA解決這個問題吧,不行我就 退款給你,我不要麻煩(以上均未顯示時分,截圖 所示為連續對話)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33至36頁、士檢他卷第30至31頁) ⒌104年5月24日
被告:依照我購買的日幣價格,我還需要退2,071 臺幣給 你,這是我計算錯誤的地方,如果不要計算超重費 用就是退3,071 臺幣,也就是你實際上買到的價格 是17,000左右,將近18,000,所以價格上沒問題啊 (10時45分)。
蔡宏霖:購買價是那個72,036+5,336嗎?(10時44分) 被告:購買價格是68,593,請自行+8% ,再換算成臺幣( 10時45分)
蔡宏霖:你不是說買八萬多?這樣算是73,000多?你不是說 買八萬多?這樣算是73,000多?(10時48分) 被告:8 萬多是我計算錯誤,實際金額是74,080,因為我 把超重費用的日幣也算進去了,誤差不到1,000 臺



幣,所以沒有任何問題,以上金額含稅,日本出關 稅金沒問題,臺灣沒有被查電器稅金,所以實報實 銷,當時的匯率是0.258 ,我有水單可以證明,所 以金額誤差不超過1,000 元,最上方計算是依照千 千提供給我的日幣金額計算(10時48分)
蔡宏霖:沒問題就好了,你這兩天有拍照就傳給我,匯率網 路查就知道,月底去你家看看稅單,這樣就解決了 (10時53分)
被告:稅單已經傳給你了,百貨公司的網站也給你了,月 底再來確認,這樣我可以要求一個道歉嗎?(10時 53分)
蔡宏霖:沒問題啊,我說過,如果是誤會你,我一定道歉( 10時54分)
被告:所以現在還不是誤會我嗎?(10時54分) 被告:(傳送含稅除稅計算機計算截圖畫面,畫面所示: 輸入含稅前金額68,593元,含稅價為74,080元,稅 金5,487元)(10時55分)
被告:這樣不夠清楚嗎?百貨公司的金額會有誤?你們提 供給我的金額會有誤?(10時55分)
蔡宏霖:我也說過,我只是想給家裡交代。
被告:你把百貨公司的網頁列印下來,用當時的匯率去計 算,不就解決了?你吸塵器的外包裝紙,就是那間 百貨公司的啊,因為你現在就是認定我有賺你錢啊 嘛,不然網路這麼透明,日本的官網也有詳細金額 ,我也提供稅單照片,這樣還不足以照明?價格當 初是你們查價之後跟我說的(未顯示時分,截圖所 示接在上句下)
蔡宏霖:所以你怎麼算出73,000的?你帶回來是63,000的東 西,63,000稅入,網站你給的(11時26分) 被告:等我一下,我給你證明(11時27分) 蔡宏霖:DC-74MC 73,000八吸頭,DC-74MH 63,000四吸頭, 我拿到什麼,截圖很清楚(11時28分)
蔡宏霖:(傳送對話截圖,因字體過小內容不明)(11時28 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104至105頁、士檢他卷第31、36頁) ⒍104 年5 月24日
被告:我當時的計算方法是以日幣定價*1.08 ,所以計算 錯誤,才會得到那個價格,你可以自己算一下(未 顯示時分,截圖所示與下句為連續對話)
蔡宏霖:日幣價是千提供的,你的再三確認是出國前的說詞



,千有說你拍價她再決定,你到現場有確認嗎?乘 以1.08是啥?(11時34分)
被告:我計算8%的時候算錯,就出錯這一點而已,我在翻 我GOOGLE的照片,我一定有拍到那張單據,你等我 一下,我在日本一定有拍到那張。
被告:(傳送104 年5 月6 日購買Dyson 牌型號DC-74MH 吸塵器之憑證翻拍照片,畫面顯示價格為免稅日幣 68,593 元)
(以上為蔡宏霖與被告間對話訊息,非在群組中之對話訊息 ,見中檢交查卷第96、213 頁)
㈡、又證人賴俊成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結證:伊與被告、蔡宏 霖是在網路上玩模型交流所認識,伊亦有在玩模型之對話群 組裡面。伊曾和被告一起去日本買火車模型要回來販賣,伊 有看到被告在群組裡面說願意幫蔡宏霖購買DYSON 吸塵器, 不收取任何費用,只是幫朋友購買。伊就和被告一起去日本 秋葉原站外的YODOBASHI 電器百貨買東西,該百貨中所販售 之DYSON 吸塵器有兩個型號,是同一款吸塵器,只是配件不 同,售價分別為日幣是74,400元、68,593元,伊有問被告蔡 宏霖是要哪一個規格,當時百貨內是有免費WIFI可使用,但 被告並沒有和蔡宏霖再做確認,就直接選了低價的那款型號 去結帳,並於付款時直接退掉8%之稅金,被告沒有買其他東 西,發票上購買之商品只有吸塵器。回到住宿飯店後,被告 有將吸塵器外觀拍照傳給黃千毓。回臺後伊計算被告報給蔡 宏霖與實際購買之價格有落差,故在104 年5 月20日左右, 伊私下用臉書Messanger 問被告,被告有承認賺蔡宏霖4,50 0 元,伊即將該對話紀錄截圖後傳給蔡宏霖等語(見中檢交 查卷第18至23頁、本院卷第157 至161 頁),並有該臉書 Messenger 對話截圖所示內容:「
賴俊成:阿力我想到,Geta是沒問我啦,不過我們在那邊吸 塵器買6 萬多,退% 後是不是大概15,000、16,000 那邊呀?所以報他20,800他不會有意見喔…不行啦 被告:我貼對話給你,等等喔
賴俊成:嗯嗯
被告:(傳送前開104年5月4日被告與黃千毓之對話中, 被告問:「臺灣賣多少啊?」;黃千毓答:「28,0 00」;被告稱:「夭壽差了8,000 臺幣耶」之截圖 畫面)
賴俊成:嗯嗯,這樣就是賺他5,000~6,000嗎? 被告:賺4,500 左右」在卷可考(見士檢他卷第37頁); 互核告訴人蔡宏霖於偵查中指訴之內容及證人賴俊成證述之



內容,均與蔡宏霖所提出臉書Messenger 中群組或私人對話 內容並無相左,且自證人賴俊成之證詞與前開依時序所示之 對話內容觀之,被告甫於104 年5 月6 日自行選擇較低價格 即日幣68,593元之吸塵器,且係以免稅之方式支付,竟旋於 翌日在群組中向黃千毓蔡宏霖佯稱係以日幣8 萬餘元,換 算為新臺幣為2 萬餘元購買,顯見被告於捨徵詢蔡宏霖、黃 千毓意見而不為,逕行購買較為低價之吸塵器該當下,已有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欲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蔡宏霖黃千毓之財物之犯意,嗣於同年月17日蔡宏霖對價格提出 質疑後,被告仍謊稱其係以日幣8 萬餘元購買,換算為新臺 幣為20,800元云云,且明知其係以免稅價格購買,見蔡宏霖 請求提出收據後,為墊高其所支付之實際價額,而諉稱其並 未退稅云云,又為取信於蔡宏霖,再於同年月20日傳送YODO BASHI 官方網站上DYSON 牌較為高價即日幣73,440元之型號 DC-74MC 吸塵器網址聯結,又提出自稱為稅單之資料,見蔡 宏霖請求提供較為清晰之稅單以供查對後,已知其難以繼續 圓謊,始稱願以退款之方式處理,惟於同年月24日仍不改其 說詞,繼續諉稱並未退稅云云,最終始傳送正確之購買憑證 翻拍照片,其上明確顯示其所購買之價格為免稅日幣68,593 元,基上各情,足見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為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賺取其中差價,而以虛偽之 購買價格示以黃千毓蔡宏霖,甚為明確。
㈢、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依上開對話紀錄內容,黃千毓請 被告代為購買DYSON 吸塵器之當下,固並未明確使用「實報 實銷」之字眼,惟其亦已表明請被告看到後先拍照給其過目 ,以決定是否購買,且被告於購買後一再向黃千毓蔡宏霖 表示其所購買之價格換算後係接近新臺幣20,800元,其意圖 無非在於欺騙渠等其所購買之價格為實報實銷,至被告雖嗣 後向蔡宏霖表示願意退款或彌補價差,惟被告此舉實係因見 其已難繼續圓謊,始為如是之告知,業如前述,是自不得由 此反推認被告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綜 上,被告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㈣、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㈡、爰審酌被告固有妨害家庭、詐欺之前科資料,惟該等案件均 在本案於104 年5 月間發生後,始於同年10月30日、105 年 1 月27日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 至9 頁),



依法並不構成累犯,亦無從由此遽認被告素行非佳,而被告 本案犯行係利用黃千毓及告訴人蔡宏霖對其基於朋友間之信 賴關係,竟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財物,圖謀小利,於犯後 仍一再矯飾其犯行,於偵審中亦矢口否認,並無悔意,然量 以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僅為之3,089 元差價(詳下述沒收部 分),對告訴人蔡宏霖所生損害非鉅,暨被告為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166 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本案犯 行,係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財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 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以被告諉稱之價格新臺幣20,800扣 除實際購買價格日幣68,593後計之,即為3,089 元【計算式 :20,800-68,593* 0.2582 (即104 年5 月6 日日幣兌新臺 幣之匯率,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折換水單,中簡交查卷第10 6 頁)≒3,089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應予宣 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以上開手法,除向告訴人蔡宏霖詐取前 述經認定有罪之3,089 元外,亦同時詐取1,000 元即所稱超 重費部分,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然查,被告於104 年5 月4 日告知黃千毓 應加計1,000 元超重費該時,並未明確指出該部分係以有實 際支出始為計算,嗣後無論係黃千毓或告訴人蔡宏霖,亦均 未就此再與被告討論,是即難排除該部分費用係用以補償被 告勞力支出之可能,亦尚無積極、確切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就 此部分亦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此部分因 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 係,故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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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