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2號
TCDM,105,原訴,2,201811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穎




具 保 人 鄧慧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24057、26836、30079、30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慧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被告蔡長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鄧慧君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繳納後 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 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104年度偵聲字第511號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53頁至 第54頁反面)。而本院於107年9月25日審理時,經合法傳喚 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仍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及本院當日刑事報 到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28頁、第39頁、第74頁) ;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有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4日雄檢欽昃107助971字第107902052 4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07年11月8日高市警鼓 分偵字第10772744100號函附卷可參,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 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顯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