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鄭朝貴 鄭朝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被 告 鄭勝雄 鄭清水 鄭清松 鄭清波 鄭清龍 鄭昭君 陳金章 陳金能 陳錦梅 陳吳金蓮 陳勇龍 陳勇誌 陳美文 黃蔡玉雲 蔡金祥 卓鄭麗珠 鄭義雄 鄭安雄 鄭長榮 鄭麗蓉 鄭和枝 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 鄭蔡素雲 鄭良青 鄭伊伶(原名鄭淑文) 翁鄭惠美 黃宏冠 黃宏毅 新北市○○區○○里○○路○段00○0 鄭蓮履 鄭天昌 林彥彰 林美櫻 林美芳 林和妹 鄭木鳳 鄭樟雄 鄭英梅 朱開明 鄭劉遠 周祺雯 周冠丞 周冠中 周資雯 鄭秀英 鄭勝福 鄭秀娥 鄭明穎(原名鄭秀卿) 鄭秀芳 鄭勝仁 鄭大坤(原名鄭明宗) 鄭素惠 鄭明祥 張秀美 郭金上 郭子瑤 郭麗雅 郭瑞雯 許嘉慧 許嘉琪 許淑瑛 陳彥銘 陳貞秀 陳貞玉 柯陳貞慧 馬發 馬國文 馬州 馬天輝 馬國順 馬鳳琴 馬鳳珠 熊城強 熊城健 熊金秀 戴熊金蓮 鄭蔡耀卿 鄭亦芳 鄭桂蘭 鄭嵐心 鄭智文 鄭嵐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陳黃芳蓮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而其死亡時既早於本院107年11月2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陳黃芳蓮顯無法參與言詞辯論,故本院應再開言詞辯論。另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則本件當然停止訴訟,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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