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何姿瑩
吳柏樑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4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5日及同年月6日分別送 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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