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44號
CTDV,107,補,844,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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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原告與被告葉金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7,7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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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