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林興中
原 告 林興民
原 告 林珆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郭風裕
被 告 徐麗玲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99,6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0,2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
度救字第9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