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3號
CTDV,107,補,793,201811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林興中 

原   告 林興民 
原   告 林珆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郭風裕 
被   告 徐麗玲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99,6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0,2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
度救字第9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