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70號
CTDV,107,補,770,201811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小港大坪頂池王府
法定代理人 葉瑞霖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
原告與被告郁財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8,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