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小港大坪頂池王府
法定代理人 葉瑞霖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
原告與被告郁財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8,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