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王世明
王世萍
王世媗
被 告 陳文英
郭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2,000元
【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241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同區圓潭子段37-1地號)及
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4之8號、4之9號、4
之10號、4之11號、4之12號、4之13號建物之拍定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