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1號
CTDV,107,補,651,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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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王世明
      王世萍
      王世媗
被   告 陳文英
      郭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2,000元
【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241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同區圓潭子段37-1地號)及
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4之8號、4之9號、4
之10號、4之11號、4之12號、4之13號建物之拍定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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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