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黃坤誠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
被 告 黃坤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應騰空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及其上
同區段169建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4,600
元(計算式:78㎡×31,000元/㎡+建物現值336,600元=2,754,
6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4,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