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號
CTDV,107,建,1,2018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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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抗 告 人 許凱泰即信東電機行




相 對 人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
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6日以
抗告人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人對上
開裁定提起抗告。按對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原裁定法院
已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再命抗告人補
正,逕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7 年10月26日所為107 年度建
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茲命抗告
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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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