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潘厚任
訴訟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
被 告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泰
被 告 陳國政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附
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
同)33,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
,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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