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吳甫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陳秀鸞、謝來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陳秀鸞所有坐落高雄巿阿蓮區阿蓮段3110地
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更正相對人為不動產所有
權人。
三、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